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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院药剂科特殊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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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类、毒药品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类、毒药品管理制度

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医护部、药剂科、警卫室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毒品的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1、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南京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南京市医学会,南京市紫竹林3号,联系人:边永前,电话提出申请,并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住院等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毒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方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调配。

4、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医院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5、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8、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9、门诊应为使用麻醉药品费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

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10、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2、门诊、住院等药房应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毒药品处方进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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