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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章答案解析)
一、简答题
1.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目前哪些方面?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备减少社会成本,促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成果更为“经济”的特性。详细体现:
(1)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利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伎俩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16-17页)
2.简述经济法主体负担法律责任的特性。
(1)双重性:即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许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组成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背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背了经济法要求的同时,也违背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调控机关或者规制主体自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要求,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要求体现。调制主体自身负担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
(2)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负担的责任往往较重,体现为多个责任的竞合。(97-98页)
3.简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取得保障的问题。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扩大宏观调控抽象行为的审查,处理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122-123页)
二、论述题。
经济法的当代性。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当代性:在当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个从资源配备到财富分派,从调整伎俩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一样于老式部门法的一个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当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重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足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处理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一样的,因此经济法具备依赖背景上的当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当代性:制度形成上的当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亲密,具备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老式部门法所没有的。制度组成上的当代性:经济法制度具备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应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制度运作上的当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重要体目前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处理的。(19-23页)
试述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
(1)权利:调制受体依法享受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能够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对于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一般不加以限定,若要限制必须依法作出。调制主体对于非强制性调制有权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遵从或不遵从。对于非法调制行为享受拒绝权。“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能够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
(2)义务:调制受体要负担经济法所要求的有关义务。这些义务重要有两类:一是接收调制的义务,调制受体应当接收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照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做广义动态了解。不能采取不合法获取竞争优势,行业协会也要依法维护公平竞争。(9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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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章答案解析)
一、简答题
1.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重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能够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132-134页)
2.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标准。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标准。
经济总量平衡是指社会总供应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是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成最优化。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标准。
(2)政府调控法定标准。
因为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包括经营者和公民财产利益,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标准。
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减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整功效的充足发挥。政府调控是建立在市场机制调整的基础上。?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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