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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板1: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
(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关于医院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根据我院人事管理的实际,建立建全人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医院编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做好医院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定员工作。
(三)拟定全院各类人员的用人规划,编报年度进人计划及负责各类人员的调配,承办各类人员引进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与医务科、护理部密切合作,拟定各类人员培养计划,并对职工提出使用和提拔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全院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聘任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工资调整、劳保福利及各种保险的核缴、记录等工作。
(七)认真检查全院职工的劳动纪律,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工作。对违返医院考勤制度的科室和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
(八)按规定办理职工请假、销假、调入、调出、离退、退休、退职、辞职、任免、奖惩等工作。
(九)组织做好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考核工作。
(十)拟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标准,并根据医院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十一)做好全院职工人事档案的移交、借阅和档案资料的传递归档工作。
(十二)做好医院人事档案、收、发文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保管等工作。
(十三)搞好人事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十四)做好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制度模板2:劳动关系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1各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1.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单位与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1.3劳动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
2.1劳动合同签订后,因自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2.2劳动合同鉴证后,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自鉴证之日起五日内交职工保存一份,并由职工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签、代收。
第三条劳动合同续签
3.1公司在员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做合同续签调查,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进行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因工作出现失误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通知员工本人。
3.2续签劳动合同后将于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4.1公司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员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4.2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三十日内与员工办理变更手续,对协商变更不成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3因集团内招聘、整合造成的劳动合同改签:在未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仍按原单位合同执行。如在新单位实习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或有违约行为,则退回原单位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5.1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开除。
a.被判刑并入监狱服刑的;
b.被劳教者;
c.留用看查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d.严重犯有《奖惩制度》错误之一的。
5.2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除名,除名条件为职工经常没有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应除名。
5.3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辞退。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富余员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适用辞退。
第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6.1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送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员工签收,通知书内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6.2员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在三十日期满前做出书面答复。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予办理。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劳动争议
7.1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单位内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有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单位代表(人力部门)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7.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投诉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视为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可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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