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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pdfVIP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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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

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

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

的表决权数相同。

4.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

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

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

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作出规定。

6.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7.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

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8.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

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

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

样。

9.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

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10.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

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

定其作价方案。

1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的股份总数;

(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

行价格;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

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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