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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关于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篇.docxVIP

十三五规划关于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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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关于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二)合同内容全面、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六)社会保险事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因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问题。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变更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手续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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