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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建议.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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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建议

1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目前,天津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体是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以及下辖的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局是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下属行政副局级单位。目前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主要集中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是法律法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二是法律法规有

关城市园林与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三是关于公共交通安全方面除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处罚权;四是在城市规划管理

方面没有法律允许私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是行使工商行政管

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

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天津在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执法部门过多、执法队伍庞杂等问题进

行资源整合,积极规定了城管执法范围,合理分配资源,有效集中了

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力度。构建明

确职能界限,精简综合执法队伍,重心下移,将队伍下沉至各街道,

同时将权力下放,强化属地管理及权责对等,大大提高了综合执法效

率。

2天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2.1执法依据不足

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权来源于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在执法过程中,往

往都是在“借法执法”,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作为执法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2]由于行政法律规范和地方性立法不

健全,导致与其他政府部门执法边界划分不清,处罚范围不明,甚至

出现无法可依及真空地带的情况,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为违法行

为提供可乘之机。

2.2城管执法部门协调工作难

从2012年开始,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重心下移,各区执

法队伍“下沉”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直接领导,执法分局业务

指导。由于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支持和配合,

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无法形成合力,严重地影响了执

法的时效性。

2.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虽然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与职责分工,但是由

于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不能全面掌握相关的法规法条,同时

由于聘用大量协管员,缺乏培训就仓促上岗,导致执法人员素质参差

不齐。另一方面媒体曝光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乱作为以及同事不

同罚的情况,以及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服务意识欠缺,为民服务的

宗旨观念淡化,态度“冷、横、硬”,甚至出现“吃、拿、卡、要”

的情况,严重影响公正文明执法。

2.4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

一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正式法律文书,不履行告

知义务,取证手段不合理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相关人的人身与财产权

利,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情况;二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同,出

现凭借主观臆断,滥用自由裁量权,“人情”大于“法治”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执法公平公正性。

3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但没

有一部适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只能借

法执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权威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

律依据主要是政府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城管执法只能查

扣“物”,无法限制人,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暴力抗法现象,使执

法工作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

3.2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主要行使的是其他行政部门分割出来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

中并不能完全脱离原有部门,需要原有部门的配合与帮助。特别是一

些较为专业的领域,城管执法人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做出判断,有时

是否违法无法判断。[3]再如执法中遇到的暴力事件,需要与公安机关

协力解决。由于协调机制不健全,处理事件需要各部门配合时,各部

门之间的执法工作不是靠制度来维系,而是靠关系来维系,不利于工

作的开展,降低了执法的效率。

3.3人力配置不合理

对于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定位,天津市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初期

就着重指出要加大协调力度,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各部门统一协

商解决。但由于政府在编的正式人员数量不足,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

匹配,因此出现了编制混乱问题。目前天津市城管队伍主要由两类人

员组成:一类是由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以工代干人员组

成的正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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