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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内容(四)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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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内容(四)

动产质权:成立肯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洁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

交付就不成立。

1、制止流通物不能质押。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

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掌握: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享有全部权。孳息首先用于清偿

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转质是允许的不效的。

成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

的质权。

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由于转质

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担当?依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担当责任。坚

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间或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不行!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展抵押?不行!抵押必需是自己全部的财

产。也不行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担当?由全部权人出质人担当。

7、保管费用由谁担当?由出质人担当。

权利质权:肯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

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

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权:

一、是法定物权不是商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状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

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商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商定排解留权?可以!

二、肯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立工程交付后假如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这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制止流通物上不行以。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需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丢失占有一般丢失留置

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有

保管义务,费用有商定按商定,没有商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担当。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全部权人担当。有商定依照商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假如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

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准时行使。

第十三章债权

债权要有相对性

债权要有公平性,极少数有优先权的问题。破产、海商有优先

不是先借先还,有例外:破产海商

标的:不能讲物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给付或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种类:

一、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治理、赡养等

商定之债: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性质)

三、简洁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权利义务)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主体)

六、主债与从债:保证之债是从债,定金之债也是从债,利息之债不

是从债、违约金之债不是

从债要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

定金商定利息无效、压金、保证金、预付款都不能商定利息。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具有人身发生的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一般的劳务也是可以的。

债的履行:

特定之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的三种状况?

也存在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不符合商定时,必需向债务人追索,不能向履行人追索。

代物履行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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