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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所以对二
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
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
同。
关键词: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他们既有共同点,
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
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
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
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
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
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
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
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
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
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
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难看出,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
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是根据WTO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
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不正当竞争。
5.在调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而反倾销、反补
贴则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
1反垄断法概述
1.1反垄断法概念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
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
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
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
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
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
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如德国设立联
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
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些机构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
时具有执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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