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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临床科室、药剂科及相关部门。
二、处方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处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5.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6.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8.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处方书写
1.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2.处方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四、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配备专业的处方审核药师。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五、处方调配
1.药师凭医师处方进行调配,调配处方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调配药品时,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确保准确无误,并在药品包装袋或药盒上注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记录。
六、处方核对与发药
1.调配完成后,调配人员应将处方与调配好的药品交予核对人员进行核对。核对人员应再次核对处方与药品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发药药师在发药时,应向患者详细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确保患者正确用药。
3.发药时应实行“唱发”制度,即核对患者姓名后,将药品逐一发放给患者,并告知患者药品名称、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同时提醒患者注意保存药品及相关票据。
七、处方保存
1.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八、监督管理
1.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小组,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点评结果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促进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
2.医务科、药剂科应定期对全院处方书写及调配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九、附则
1.本制度由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名称]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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