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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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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

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

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

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

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

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

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

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

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

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

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

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

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

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

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

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

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

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

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

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

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

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

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

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

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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