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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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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经统计,约70%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对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法律的了解,导致

部分鉴定工作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甚至出具一些错误(非法)的鉴定意见

书,不仅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司法鉴

定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入手,采取问答形式,帮助大家了解司法鉴定工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1.现场勘验应由哪一方组织,哪些人参加?

答: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勘验工作应由委托人组织,由鉴定人、当事人

(代理人)、专业技术第三人(如需要)参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加现场

勘验的鉴定人并不包括鉴定辅助人,鉴定机构应委派具体负责鉴定的造价师

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得委派鉴定辅助人代替鉴定人参加,否则就会影响该

现场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2.鉴定人参加现场勘验活动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参加现场勘验是鉴定人的义务。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携带身份

证、造价师证等有关可以证明自己是案件鉴定人的相关证件,以备查验。当

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具以上证件,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具可以证明自身是

案件鉴定人员的相关证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次现场勘验无效。

鉴定人员应如实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

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拒绝参加现

场勘验的,或虽然参加现场勘验而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勘

验记录的合法性。

3.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和取舍?

答: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

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造价鉴定过程中涉及所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鉴定机

构都应第一时间将此类问题交由委托人决定,即使鉴定机构有能力判断证据

的合法性,也不能代替委托人而擅自决定,更无权擅自对鉴定证据加以取

舍。否则,就会构成“以鉴代审”违法行为。鉴定机构只能运用工程造价方

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无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

4.在既无施工图纸,又无建筑标的物(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况下,鉴定

人能否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当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

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在

既无施工图纸,有无建筑标的物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已经失去鉴定依

据,应及时向委托人退还鉴定委托,而不能自行决定按“常规做法”强

行鉴定。所谓“常规做法”一般都是指施工规范规定的做法,对于一些

临时设施建筑标的物很难达到“常规做法”要求,如果鉴定人一律按

“常规做法”进行鉴定,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

无鉴定依据的情况下,鉴定人无权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定。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未经法庭同意,鉴定人拒

绝出庭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对工程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未经法庭同意,鉴定

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

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建立鉴

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未经法庭允许拒绝出庭作证的,可

被列入鉴定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

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6.对造价鉴定人与鉴定辅助人的资格有何要求?

答: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是指接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

造价鉴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言下之意,只有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

专业人士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鉴定辅助人是指不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

程师资格,协助鉴定人从事鉴定辅助性工作的专业人员。鉴定辅助人不得从

事鉴定的实质性工作,否则必然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7.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就作出判决,审判程序是否违

法?

答:根据法释(2020)25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

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

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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