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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二是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三是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五)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监察法,为什么要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监察法,为什么要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监察法在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此次修改监察法,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重点。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全文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九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并贯通体现到修法内容的各个方面。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二是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强化监察调查工作中对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全文十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监察法在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三是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同时,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全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十二四是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全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十三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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