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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办法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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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办法8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保障技术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是指对技术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终止等过程进行记录、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登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转让、应用和创新。

第二章技术合同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公告等步骤。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3.相关技术资料;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审查过程中,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合同内容。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公告登记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内容、登记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

第九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书面申请等方式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合同后,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未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的,由登记机构驳回申请;已经登记的,撤销登记并公告撤销结果。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立即停止审查并公告停止结果。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登记与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技术合同,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技术合同,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认定

第九条对于受理的技术合同,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技术合同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三)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完整;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经过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合同,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为技术合同,并出具认定证书。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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