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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福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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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

2024年12月

目录

TOC\o1-3\h\u272971总则1

205592基本规定2

1396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2

117382.2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认定2

322852.3通用要求3

36173建筑设计4

10483.1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4

304313.2总平面布局4

31943.3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5

322603.4安全疏散和避难6

325513.5建筑构造8

163.6灭火救援设施9

79744消防给水系统11

40504.1室外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及高位消防水箱等设施11

148394.2室内消火栓系统12

10364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

127375防排烟系统14

11206消防电气15

149596.1消防电源及配电15

25330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5

19462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

248036.4消防联动控制17

附录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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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动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使用功能,统筹兼顾建筑保护与消防安全,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0.3本指南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

2既有工业建筑合法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工程。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含室内装修、加装电梯)、村民自建住宅、临时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改造工程。

既有建筑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不适用本指南,其设计、施工等要求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1.0.4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委托相关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开展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以确定既有建筑现状是否具备工程改造的政策和技术条件,评价结论不具备改造条件时,不应开展后续工作。

1.0.5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种:

1建筑外立面改造;

2建筑内部装修;

3建筑局部改造;

4建筑整体改造。

2.1.2建筑外立面改造: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的改造。

2.1.3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疏散体系、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等,为满足使用需要,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注:内部装修定性与面积无关)

2.1.4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分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单体总建筑面积的1/2,包括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疏散体系、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等发生改变的改造。分为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及使用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两种形式。

2.1.5建筑整体改造:改造部分建筑面积大于该单体总建筑面积的1/2,包括既有建筑单体地上和地下整体改造,地上整体改造,单建式地下室整体的改造。分为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及使用功能未变的整体改造两种形式。

2.2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办公、科研建筑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健身等服务设施;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或场所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餐饮等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商业建筑内的业态功能调整或者互换;

4其他统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以及各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出台的建筑使用功能正面兼容清单内的业态调整。

2.3通用要求

2.3.1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时,新增或更换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外墙材料以及外墙门窗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均可维持现状。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建筑内已有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其他消防救援设施的有效性。

2.3.2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均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2.3.3建筑整体改造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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