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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板1: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及员工个人的发展需要,合理调配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人力资源调配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调配范畴
第四条员工调配包括公司各部门之间、公司与所属公司之间以及各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
第五条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公司范围内适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员工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可主动申请调职、调岗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开竞聘。
第七条外派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驻项目公司工作的人员,其中财务、成本、材料管理岗位人员为垂直管理人员,其他外派人员为一般外派人员。但除财务、成本、材料管理岗位及部门经理以上层面人员外,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均不实行外派。
第三章审批及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员工调配,按以下权限规定报批:
1.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的调配,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2.其它人员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项目公司内部的人员调配,按以下权限规定报批:
1、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调配,报集团公司审批;
2、部门副经理(不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的调配,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按以下权限规定报批: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调配,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2.其它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的人员调配,以及集团公司向项目公司外派人员或从项目公司调入人员,由综合管理部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人员需求或员工本人申请,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和考察后,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并办理逐级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由调入单位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并办理逐级报批手续。
项目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原则上应将人事关系及薪酬福利等一并转移,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待遇并作为外派的,须说明原由,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调动审批获得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调出单位(部门)、调入单位(部门)及员工本人发送《员工调配通知书》,调出单位(部门)和员工本人应按照《员工调配通知书》的时间要求,及时办妥移交手续,到调入单位报到。
第四章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调动人员的薪酬福利按新职级套靠调入单位的薪酬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因人员调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档案关系转移费用等,由调入单位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模板2: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节离职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职分为劝退和辞职两种。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劝退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节劝退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
1、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五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工作疏忽职守,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或盗用公司公章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玩怱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连续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三十七条劝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索取《员工离职审批表》,按规定填妥后送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被劝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被劝退员工如果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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