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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规原则与资产负债表第一节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
规范与原则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现代中央银行作为宏观金融管理机构,其业务活动不仅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有支配性影响,而且对一国的整体经济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和作用力。特别是现代中央银行在进行与金融调控或管理相关的业务活动时带有某些强制性的特征,可以行使特殊的权力,因此通过法律规范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中央银行法》提出了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法定业务权力、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限制。(一)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力 法定的业务权力是为了保证其职责的顺利履行,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特殊权力。 根据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法,法定业务权力一般包括: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基准利率的权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权力;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和方式的权力;灵活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的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力,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具体运作中,各国之间又有差异。一般地,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基本上可以完全自主使用,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在某些方面还要报经政府或国会批准后方能行使。(二)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业务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一般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主要是: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管理业务存款准备金业务为在中央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和贷款业务在公开市场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经营黄金外汇及管理业务经营国库业务代理政府向金融机构发行、对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业务,协调各种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01020304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统计调查与分析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予以公布。中央银行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管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例如负债业务中的外国中央银行或政府存款、非存款货币银行的存款、特种存款、发行中央银行债券;资产业务中的向财政部门、外国中央银行或政府、国际性金融机构的放款等。(三)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 为了确保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有效地进行货币政策操作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需要正当合理地运用其拥有的特权,保持其高度的信誉、权威性和超然地位。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都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包括: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向他们发放贷款;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业务;一般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原则非盈利性中央银行是宏观管理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务目标主要是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货币、稳定金融,因此同商业机构不同,盈利性不是其目标。但是,并不是说中央银行不讲成本与收益。首先,中央银行是一个天然的盈利机构。铸币税、负债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资产有收益、组织或提供联行清算收取的结算费用。中央银行利用其拥有的资产进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宏观经济调控时,必须具有最大限度的流动性。考察中央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切入点应该是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流动性01根据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在必要时主动采取措施,通过具体业务实现调控目标。主动性02公开性央行的业务活动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提供有关的金融统计资料。公开性的优点有三:第一可以使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第二,增强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透明性,有利于增强实施货币政策告示效应;第三准确传递必要的金融信息,有利于形成合理预期。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许多种分类,p.63。根据教课书,认为按照中央银行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可以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一)银行性业务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这些业务通常直接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活动都引起货币资金的运动或数量变化。具体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支付清算业务、经理国库业务、会计业务。0102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为履行职责而从事的管理类业务。这些业务与货币资金运动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导致货币资金数量或结构的变化,而且需要中央银行运用法定特权。具体包括存款准备金管理业务、货币流通管理业务、货币市场监管业务、黄金外汇管理业务、征信管理业务、金融风险的评估与管理业务、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管理业务、国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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