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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篇1
一、集体合同公平协商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公平协商基础之上的,所谓“公平协商”是指用人单位指定的协商代表与工会选派的协商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选协商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同时,公平协商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谈判和共决的过程。双方进行公平协商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法主要指《劳动法》和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规定。
2、公平合作与协商全都的原则
参加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公平的。W此相互都有充分表达看法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公平合同。不公平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爱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需履行劳动的义务,才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担当义务。
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时,既要维护职T的合法利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动身,把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与企业的进展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双贏。
5、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能实行强制方式或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看法。当双方看法僵持难以形成统一时,可临时休会,期间必需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的主体资格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分为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书面托付单位中的其他管理人员担当。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当。对于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托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但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分之一。
需要留意的一点是,作为协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单位,可派出协商代表的主体还可为:雇主或雇主代表组织;小企业组成以进行公平协商为目的的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
其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看法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当或者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当;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同时,职工一方亦可以托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但是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
此处需要留意的是,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必需要经过民主程序选派,否则将导致程序违法。
2.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和人数问题
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关系到集体合同协商进程的快慢和协商效率的凹凸,选任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冏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
集体协商代表选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是人数公平原则。人数公平是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人数应对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数增加,相应的对方人数亦应增加,从而体现协商的公平。
二是双方均有托付权原则。均有托付权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均有权托付专业人士或其他具有特地法律学问或有丰富实践阅历的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以提髙协商的效率,同时给予双方托付权以体现协商待遇公正原则。
三是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专业人数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托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与协商,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任何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必需由本单位人员担当,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能担当首席协商代表。
需要留意的是,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协商代表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学问、正直的人品、灵敏的思维,以及应对突发大事的力量等。
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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