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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解释解读:担保人相互追偿的顺序与比例(附计算公式).pdf

民法典担保解释解读:担保人相互追偿的顺序与比例(附计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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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法法典典担担保保解解释释解解读读::担担保保⼈⼈相相互互追追偿偿的的顺顺序序与与⽐⽐例例((附附计计算算公公式式))

2021年1⽉1⽇⽣的《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对担保⼈相互追偿规则进⾏实质性修改,对担保⼈和债权⼈都产⽣重⼤影响。

笔者已于2021年1⽉14⽇推送⼀篇题为《担保⼈相互追偿规则重⼤修改,债权⼈如何避坑》的⽂章,从债权⼈视⾓,梳理相互追偿新规核⼼内容,以

及新规对于债权⼈的影响和新要求。

对担保⼈来说,相互追偿权如何⾏使以及可追偿范围或许是其更为关注的问题,不少担保⼈也确实对实操中追偿顺位、追偿⽐例的理解存在疑惑。

本⽂中,笔者将在上篇推⽂的基础上,进⼀步厘清担保⼈相互追偿新规下,追偿顺序、追偿⽐例以及担保⼈⾏使权利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追追偿偿顺顺序序

(⼀)⼀般规则:除⾮担保⼈之间明确约定追偿份额,否则担保⼈应先向债务⼈追偿,追偿不能才能向其他担保⼈追偿

上篇已为⼤家梳理,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相互追偿规则,仅在下列4种情形下,担保⼈之间可相互追偿:

(1)担保⼈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2)担保⼈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3)担保⼈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4)虽⽆约定,担保⼈在同⼀合同上签字、盖章、按⼿印。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¹,第(1)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可直接要求其他担保⼈按份额分担。第(2)、(3)、(4)种情形

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仅能就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按⽐例分担。

前述规定虽看似是针对不同情形下追偿范围作出区分,并未直接对担保⼈在⾏使追偿权的追偿顺序作出规定。

但从⽂义解释⾓度,对于有相互追偿权但没有约定明确追偿份额的担保⼈,在相互追偿之前需先确定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

换⾔之,向债务⼈追偿是向其他担保⼈追偿的前置程序。

结合上篇追偿规则梳理表,笔者进⼀步梳理各情形下追偿顺序如下:

(⼆)“向债务⼈不能追偿”如何确定

当前关于如何确定“向债务⼈不能追偿”,如何确定担保⼈前置程序已履⾏完毕,尚⽆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如果仅按⽂义表⾯解释,认为担保⼈需先起诉债务⼈并进⼊执⾏阶段,债务⼈⽆剩余财产可供执⾏时,再作为“向债务⼈不能追偿”的确定依据。

显然,这种理解需启动两个诉讼,且耗时较久,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较⾼。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687条²、《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³、第28条⁴关于⼀般保证中确定债务⼈不能履⾏的相关规则与上述问题具有较⾼的

类似性,可能为担保⼈提供了⼀定思路。

实践中或可尝试按以下⽅式确定“向债务⼈不能追偿”,当然,具体仍有待司法实践或后续审判指导⽂件的明确:

1.⽆需先诉债务⼈的情形

参照《民法典》第687条理解:

(1)如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

(2)债务⼈破产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3)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债务或丧失履⾏能⼒;

(4)其他担保⼈书⾯放弃追偿顺位利益的,上述情形或可作为⽆需先⾏起诉债务⼈,直接向其他担保⼈追偿的情形。

2.⼀并起诉,但需明确实现权利时的顺位

参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关于⼀并起诉主债务⼈及⼀般保证⼈的处理,或可同时起诉债务⼈及其他担保⼈,但需在判决书主⽂中明确,其他担保

⼈仅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的部分进⾏分担。

3.执⾏阶段如何确定追偿不能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8条实际上是针对⼀般保证中执⾏阶段债务⼈履⾏不能的具体解释,如类推适⽤⾄担保⼈之间相互追偿情形:

(1)执⾏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或终结执⾏裁定的;

(2)法院虽未作出前述裁定,但法院收到申请执⾏书已满⼀年的(其他担保⼈有证据证明债务⼈仍有财产可供执⾏的除外)或可被认定为执⾏阶段向债

务⼈追偿不能。

⼆⼆、、追追偿偿⽐⽐例例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担保⼈之间明确约定分担份额的,按份额追偿;没有约定份额的,应按⽐例就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追偿。

就该条前句中“明确约定分担份额”较易理解,但该条后句中“按⽐例”如何理解可能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就追偿份额并未完全照搬连带之债规定(即“份额有约定按约定,份额难以确定视为相同”),应有其深意。

即使担保⼈未明确约定分担份额,亦不应简单按份额相等处理,仍应尽量尊重当事⼈意思⾃治。

举例⾔之,对同样⼀笔1000万元主债务,A、B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但保证⼈A系全额担保,⽽抵押⼈B仅以⼀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担保,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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