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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文档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之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且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于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方案、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和麻醉、精神药品关联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
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壹条于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且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于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且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能够根据管理需要于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于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且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
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壹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壹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且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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