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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
事起诉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作者:苏义飞时间:2014-03-25浏览量7167评论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
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
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
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
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
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
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
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
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
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
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8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
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
+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
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
日。
3、残疾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
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8.68元。
证据目录
证据一、王x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
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王x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王x因伤导致
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王x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王x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x因伤支出的护理
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王x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提交人:
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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