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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
讼等法律业务的特点,较系统掌握和运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规则,
规范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行为,防范职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刑
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制
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
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
本市律师办理本市以外办案机关受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
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应参考本《操作指引》,同时需充分考虑办案机
关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定。
本市律师申请执业实习期间协助办理涉及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适用本
《操作指引》。
第3条【法秩序统一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即各个部门法在
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依据,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
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民法保护的利益应当受到刑法的认可,民法中合
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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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民事、
行政法律手段对受损法益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刑事
手段的介入。对于可以通过非刑罚方式解决的纠纷,无需选择刑事手段处
理。
第5条【刑民整体协调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当将刑
事与民事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评判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
第6条【受损权益充分救济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要充分利用刑事、民事等多种合法手段和途
径,对于当事人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和救济。
第7条【实质解决争议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要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
民事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选择更为公正有效的思路与机制,
实事求是地、实质性解决争议。
第8条【阻止权力滥用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依法力促办案机关保持合理合法限度,
防止随意以“先刑后民”为由干预民事纠纷诉讼,或者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线索、材料不作移送阻碍侦查、立案,或者对
属于刑民并行的案件相互推诿不予受理、立案。
第二章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新民交叉案件的事宜甄别和类型
第9条【刑民交叉案件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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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自然事实情形下,基于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规范,导致刑事与民
事两类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竞合、牵连或影响,需要在实体上分析民事和刑
事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及二者能否同时并存,在程序上协调民事程序和刑事
程序适用的案件。
第10条【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甄别】
1.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甄别的不同表述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甄别,现行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
件,分别采用是否“同一法律事实”、是否“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同一
事实”等不同表述。
1998年颁布实施、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刑事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以“同一法律事实”、
“同一法律关系”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表述。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
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取了“同一事实”的表
述。
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亦对“同一事实”的表述予以采纳和延续。
2019年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虽然未
就“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但列举了不得认定为“同一事
实”的若干情形,对司法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司法实践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同一事实”的表
述逐渐成为司法实务界的通识。
2.“同一事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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