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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雜志·漢書第十一·司馬遷傳》“具罪”条:彭越張敖南郷稱孤,繫獄具罪。師古曰:“或繫於獄,或至大罪也。”念孫案:如師古注,則正文本作“繫獄氐罪”,氐者,至也,故注言至大罪。氐字或作抵。(《禮樂志》:“大氐皆因秦舊事焉。”師古曰:“其後字或作抵,音義竝同。”)《文選》作“繫獄抵罪”,是其明證也。今本作“具罪”者,氐譌為且,(隷書氏字或作,又作形,與且相似,因譌為且。《史記·高祖功臣矦者年表》稾祗矦陳錯,《漢表》祗作祖,《地理志》常山郡“元氏,泜水首受中邱西山窮泉谷”,今本泜譌作沮,皆其例也。)後人又改為具耳。《說文》曰:“氐,至也。”《呂氏春秋·必已篇》:“宋桓司馬抵罪出亾。”高誘曰:“抵,當也。”《漢書·高帝紀》:“傷人及盜抵罪。”應劭曰:“抵,至也,當也。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見《史記》集解)《杜延年傳》:“或抵其罪法。”師古曰:“抵,至也,致之於罪法。”以上凡言抵罪者,皆謂至於罪也。抵與氐同,故此注云或至大罪。若改氐罪為具罪,則非其義矣。“具”本字可通,两处“具”字其义相同。《汉语大词典》“具”下有“定案;判决”的义项,举例有《史记·李斯列传》:“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宋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狱具,各决脊杖七十。”《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左,滋蔓踰年而狱未具。”“具”有办理义。《广韵·遇韵》:“具,备也,办也。”《东观汉记·符融传》:“妻亡,贫无殡敛,乡人欲为具棺服,融不肯受。”“具棺服”是说置办棺材和寿衣。用于刑事则为办罪、治罪之义。唐吕岩《真人行》诗序:“真人行巴陵市,太守怒其不避,使案吏具其罪。”此谓治其罪。宋陆九渊《象山外集》卷二《政之寛猛孰先论》:“张炀之徒竟以任职称意公卿之间,往往系狱具罪。”“具罪”谓治罪。王念孙不知“具”有办理、处治义,乃展转求通于形误,失其本意。“具五刑”谓以五刑治李斯罪。*報任少卿書(上)
据北宋景祐刊本《汉书·司马迁传》《汉语大词典》“物”下有“人;众人”的义项,举例有《左传·昭公十一年》:“晉荀吴謂韓宣子曰:‘不能救陳,又不能救蔡,物以無親。’”杨伯峻注引顾炎武曰:“物,人也。”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方正》:“盧志於衆坐問陸士衡:‘陸遜陸抗是君何物?’”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洛水》:“既神遊自得,不與物交。”按:《颜氏家训·名实》:“至诚之言,人未能信。至洁之行,物或致疑。”成语有“民情物望”、“接人待物”,“物”都是“人”的意思。勤勤:宋王禹偁《对雪》诗:“空作對雪吟,勤勤謝知己。”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序》:“自編輯寫印以來,四五友人或假以書籍,或助爲校勘,雅意勤勤,三年如一。”若望僕不相師用,而流俗人之言。王念孫《讀書雜志·餘編下·文選》“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条:《報任少卿書》:“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今李善本如此〕。念孫案:此本作“若望僕不相師用〔句〕,而流俗人之言〔句〕”,故蘇林曰:“而猶如也。”言視少卿之言如流俗人之言而不相師用也。六臣本注云“而用善本作用而”,是其證也。若如今本作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則而字不得訓為如矣。又案張銑曰:“而,如也。言少卿書若怨望我不相師用,以少卿勸戒之辭如流俗人所言。”據此則五臣本亦作“不相師用而流俗人之言”明矣。今本“用而”作“而用”,則後人以意改之也。六臣本注引李善本作“用而”,而今本亦作“而用”,則又後人據已誤之五臣本改之也。《漢書·司馬遷傳》亦作“用而”,足以互證矣。此篇原文多經後人增改,當以《漢書》參校。今略舉數條,不能具論也。“师用”在古汉语中是一个词。《韩非子·显学》:“夫求聖通之士者,爲民知之不足師用。”《汉书·董仲舒传》:“文王順天理物,師用賢聖,是以閎夭、大顛、散宜生等亦聚於朝廷。”这也表明王念孙原文应为“用而”的判断是正确的。但他采信苏林“而犹如也”之说则不可取,释“而”为“如”,文意不畅。顔師古提出了不同的解釋:“謂隨俗人之言而流移其志。”但未能得到後人的認同。王先謙《漢書補注》:“齊召南曰:《文選》作‘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倒用字於而字下,甚順。先謙曰:‘顏說非也,齊說亦非。’”王先謙還是信從蘇林等人的解釋。事實上訓“而”為“如”,文意難以貫通,張銑只好在“如流俗之人所言”前添加上“以少卿勸戒之辭”的話,然而于原文無據。我們認為顏師古的解釋大致不差。“流”有順從之義。《楚辭·離騷》:“固時俗之流從兮,又孰能無變化?”西漢賈誼《惜誓》:“俗流從而不止兮,眾枉聚而矯直。”朱熹《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二:“婺州士友只流從祖宗故事與史傳一邊去,其馳外之失,不知病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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