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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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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指平安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产品。

一、备案名称

平安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

保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

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

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

类别和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我们就

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意外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意外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

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

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

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

(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意外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身故的,我们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

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三、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遗体遣送费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含

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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