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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室创业实训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室创业实训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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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室创业实训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实训单位”)对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确保市公共实训

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各实训室的实训资源安全、

规范、高效使用,提高实训质量,根据《市公共实训基地实

训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训室的管理主要由获准进入实训基地的专

业管理团队(以下简称“维管单位”)具体负责。

实训室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维护实训基地实训

设备等公共实训资源,确保公共实训资源的完好率和使用

率;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

训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下,承担相关实训教师的培训;指

导和督促实训单位严格执行实训计划,安全、高效完成实训

课题;协助做好实训基地信息化管理和实训项目提升、更新

工作等。

第三条高训中心全面负责对入驻实训基地维管单位

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形式

第四条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通过向社会公布实训基

地公共实训资源及维管项目,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维

管单位。

第五条获准进入实训基地的维管单位,必须与高训中

心签订维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维管单位在实训基

地从事维管工作期间,应在高训中心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

下,严格按照维管协议,认真履行维管职责。

第六条维管协议期满后,维管单位自然失去准入资

格。维管单位如有续约意向,应在协议期满前二个月向高训

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维管单位在履行维管职能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高训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内部整改、将提前

解除协议或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

(一)不接受高训中心管理指导的;

(二)违反维管协议及有关规定的;

(三)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实训耗材严

重浪费等,经内部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其它严重影响实训基地正常运作的。

第八条处理决定由高训中心书面通知维管单位。

第九条高训中心对维管单位的退出信息将以适当方

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各实训室应具备以下基本管理规范:

1、与实训室配套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一般由项目

开发单位在完成实训项目开发任务的同时,根据实训项目自

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并于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提供);

2、学员实训须知;

3、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4、实训器材领用及工具保管制度等。

第十一条实训单位首次实训前,须凭与高训中心签定

的《实训协议书》同维管单位签订《实训设备维护责任协议

书》(该协议书由维管单位根据实训室具体情况制订,报高

训中心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高训中心根据各阶段实训单位提出的实训

申请,与各实训室维管单位及时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实训室

的使用,制订实训计划并落实。

第十三条维管单位按实训计划要求与实训单位取得

联系,就实训具体实施进行落实,并与高训中心有关职能部

门进行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维管单位应按实训室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高效地做好实训指导、管理工作。每一轮实训结束后,会同

实训教师、班主任等及时填写《实训情况记录表》、实训室

的各类工作日志、表格、台帐,并将有关数据同步录入实训

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实训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依据高训中

心有关故障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维管单位应按照维管协议有关要求,收集和

汇总实训单位对实训基地公共实训资源使用后的意见建议

及对实训项目的需求等信息,并向高训中心定期反馈,为实

训基地实训项目的提升和更新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高训中心根据各实训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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