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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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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产品”指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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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名称

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二、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可选部分”保险责任进行投保。

(1)基本部分:医疗意外保险金

①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7日内因该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其医疗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医疗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有)后的余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银

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见附录1)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

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医

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医疗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我们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

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我们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

的医疗意外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医疗意外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医

疗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2)可选部分:并发症及补充身故保险金

①并发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及补充

身故列表(见附录2)中列明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并发

症所对应的单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列表中的每项并发症最

多给付一次并发症保险金。

②补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于接受择期手术或介

入诊疗之日起7日后发生并发症及补充身故列表(见附录2)中列明的身故情形,我们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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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对应的单项保险金额给付补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补充身故保险金之和以并发症及补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及补充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门诊就医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

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当日24时止,最长为180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

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当日24时止,最长为180日。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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