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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深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激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愈加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遵照主要标准: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标准;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标准;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标准;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标准。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当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含: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小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小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小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小区)妇幼保健、小区护士、小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从事政府资助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如民政助理、小区托(助)老服务、小区托幼
服务、小区居家养老服务、小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感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小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小区公共环境绿化、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余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各地依照当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其余公益性岗位。如小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小区矫正协管、森林防火管护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以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组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含: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实材料复印件;当地就业部门要求其余材料。
(二)就业部门初审。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标准,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各级就业部门将当地开发计划,包含书面申请、《黑龙江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七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全省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各级就业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当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就业部门依照省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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