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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2021〕医疗保险110号
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
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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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
(2021年12月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21.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一)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
符合表1约定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表1:
年龄范围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16周岁(含)至65周岁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含)
已满66周岁(含)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1500元
本保险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及以上(见21.2)。
首次投保(见21.3)或重新投保(见21.4)时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
周岁(含),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见21.5)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
起一年之内投保,可以不受前述投保年龄范围限制。
除前述约定外,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投保人可以为投保年龄为66周岁(含)及以
上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1.本次投保非本保险定义的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
2.投保人需在本次投保的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
3.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含)后,未发生过本保险定义的重新投保情形。
第四条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
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
投保申请。
第五条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被保险人投
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
(见21.6)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入院的,由此而导致的当次住院(见21.7)治疗,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
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指定医
院普通病房(见21.8)及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见21.9)的自费医疗费用(21.10)(不包括自负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见21.11)),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其中床位费每日赔付限额为250元: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
自负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5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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