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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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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市XX装饰工程:

面的详细解答,我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供参考。

【特别申明】考虑到法律诉讼实务的复杂多变性,以与案件相对方向法庭提供证

据的不确定性,本意见书仅供咨询人参考,本所对此法律咨询意见书给咨询人所带来

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份(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广场A座六至十五层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4月29日签订);

二、补充协议(20XX7月13日签订);

三、开放广场B座六至十二层、十四层公共走道即电梯前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7

月21日签订);

四、终止施工协议书(20XX9月6日签订);

结合贵公司所陈述的案情、咨询的重点、提供的材料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所特就以下两

个方面的问题提供解答和咨询:

第一、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的问题;

第二、关于案件采取诉讼方式处理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的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部于年12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称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

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

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案件初步分析:

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XX广场A座装饰工程施工合

同中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审价结果,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金额,B座的施工合同根据约定,实

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所谓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与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

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

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按照共享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终止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截止2008

年9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就是按照审价部门的审价结果确认工程价款的。但是,共享公司

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如果未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则该报告是不能直接作为工

程量确认和价款结算的直接依据的,因为未加盖公章的审计报告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仅能

作为参考,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所以,如果共享

公司在诉讼中对该报告的结论坚持不认可,则法官不能直接采用。

根据《终止施工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贵公司应在20XX9月25日前提交完整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有效资料提交甲方。因此,如果贵公司已经在

穷则独善其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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