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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报任少卿书(汉书)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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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任少卿書(下)

据北宋景祐刊本《汉书·司马迁传》三木:一般理解为枷和桎梏。枷被用作刑具之名始于晋朝(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具考》)。因此,有人认为“三木”泛指各种刑具。“三木”最初是确有所指的,并非泛指。《周礼·秋官·掌囚》:“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判决)罪。”贾公彦疏:“此谓五刑之人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孙诒让《周礼正义》:“梏拲而桎,《史记·李斯传》所谓‘关三木’,《列女传·仁智篇·鲁臧孙母传》所谓木治是也。”关于拲,古来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指铐住双手的木质刑具。《说文》:“拲,两手同械也。从手从共,共亦声。”双手铐于一木,形同拱手,故谓之拲。拲实即拱之异体。《汉书·刑法志》:“凡囚,上罪梏拲而桎。”颜师古注:“拲即拱字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拲”下云:“实即拱之转注字。……(拲)如拜之拱手,故曰拱。拱拲实同字。”明代王圻、王思义著的《三才图会·器用》卷十一有一幅杻械图,杻即杽的异体。《广雅·释宫》:“杽谓之梏。”汉代人所说的梏一般指两手各一木的手械,此图分明是两手共一木,应为古之拲。《说文》:“桎,足械也。”“梏,手械也。”但古代对桎梏也有不同的解释。《周礼·秋官·掌囚》郑玄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贾公彦疏:“先郑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者,于义是,以其拲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后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直以先言梏后言桎,故知义然。”郑司农的意思可能是说加在左右手上的刑具名称不同,一边的叫桎,另一边的叫梏。唐代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十六引《苍颉篇》云:“偏著曰桎,参著曰梏。”《掌囚》释文引三国魏张揖亦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与《苍颉篇》的说法一致。“偏著”大概是说刑具单加一边,“参著”大概是说并加两边。《苍颉篇》及郑司农的说法比许慎、郑玄等人的解释都早,这进一步表明汉代人对先秦典籍中的“桎梏”已不甚了然,故各异其辞。有证据表明桎是指加在足上的刑具。《山海经·海内西经》:“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反缚两手与发,系之山之木。”《吕氏春秋·士容》:“齐有善相狗者,其邻假以买取鼠之狗,期年乃得之,曰:‘是良狗也。’其邻畜之数年而不取鼠,以告相者。相者曰:‘此良狗也,其志在獐麋豕鹿,不在鼠。欲其取鼠也,则桎之。’其邻桎其后足,狗乃取鼠。”云“桎其右足”、“桎其后足”,表明桎是加在足上的刑具。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桎(上古音为章母质部)当与馽(絷之异体,上古音为端母缉部)同源。《说文》:“馽,绊马也,从马口其足。”羁绊马足谓之馽,羁绊人足谓之桎,语源义相同。进而言之,桎、馽皆当源于止。止(上古音为章母之部)即趾的初文,本义指足。桎、馽当因施于止而得名。由此可见,桎为足械,无可置疑。郑司农将桎说成手械之名是没有根据的。北宋王安石《周官新义》卷十五云:“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传》:‘子荡以弓梏华弱于朝’,则梏在脰明矣。”北宋刘敞《七经小传》卷中亦云:“梏者,校也,在颈曰梏。《春秋传》曰:‘以弓梏华弱于朝。’谓之梏者,以其在首,犹牛马牿(或作梏)尔。”王、刘二氏之所以要对梏字提出新解,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按梏为手械的说法难以讲通《周礼》中“上罪梏拲而桎”之语。既然拲是两手共一木,那么对“上罪”加了拲之后又怎样再加梏?加拲已经束缚了双手,再加梏又有什么意义?许慎以来的学者虽然都说梏是两手各一木,但对《周礼》中的“梏拲”并用应怎样理解都避而不谈。我们认为梏为头械说可能符合《周礼》的原意,理由有四点。

一、只有理解为头械,“上罪梏拲而桎”的话才能贯通无碍。

二、《左传·襄公六年》载:“子华怒,以弓梏华弱于朝。”杜预注:“张弓以贯其颈,若械之在手,故曰梏。”贯弓于颈以羁系之而曰梏,这是梏本在颈在显证,正如桎为足械,而曰“桎其右足”。明明梏于颈,杜预却说什么“若械之在手”,以牵附于梏后来才有的手械之义,实则不可通。三、梏有“为防止牛触人而套在牛角上的横木”的意义。《易·大畜》:“童牛之牿。”释文:“九家作告。”《周礼·秋官·大司寇》贾公彦疏引此文牿作梏。唐李鼎祚集解引侯果曰:“牿,楅也,以木为之,横施于角,止其牴之威也。”《广雅·释器》:“梏,?(hé)也。”王念孙疏证:“《说文》:‘?,角械也。’梏与桎梏之梏同义,字本作告。《说文》:‘告,牛触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也。’”王氏说角械之梏与桎梏之梏同义,这是对的,但桎梏之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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