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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上市公司并购扩张并购交易价格根据中和资产评估公司2009年12月30日《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收购公司用成本法评估净资产价值为-4.87亿元,收益法评估净资产价值为10.45亿元,两者相差15.3亿元,差异率为314.39%。收益法评估结果比成本法评估结果多,主要是用收益法对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综合考虑了目标公司的电价优势、机组发电利用小时、稳定的燃料供应等因素的价值,反映了目前目标公司运营特征和生产要素的完整构成。鉴于以上原因,此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即坪石发电厂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0.45亿元,并最终确定交易对价9亿元人民币。*股权交易对价9亿元人民币,其中25%以人民币支付(合计2.25亿人民币),75%以美元支付(合计9,897万美元)。我行以不高于50%的杠杆率提供5,000万美元并购贷款,帮助企业完成股权收购。75%并购交易分析并购交易前香港海粤乐昌进达25%坪石发电厂100%并购交易后华电国际坪石发电厂案例3—上市公司并购扩张*?1、华电国际与目标企业的股东已经签署《并购协议》且协议约定的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全部满足:(1)华电国际就并购目标企业的行为向华电集团报备;(2)华电国际就并购目标企业的行为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2、借款人用于并购重组目标企业50%股权自筹部分资金已经按时、按比例到位。3、借款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1)批准贷款合同条款并同意借款人订立和履行贷款合同;(2)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3)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知。5、借款人在中信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与并购交易相关的资金划付必须通过此账户操作,且由中信银行对相关资金划付金进行监管。6、向贷款人提供关于贷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并购交易所有必需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并购贷款结构设计—提款条件案例3—上市公司并购扩张*贷款存续期内:1、除非得到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应确保目标企业不会进行任何合并、分立、被承包经营、重组、改制或类似安排;2、除非得到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应确保目标企业不会减少注册资本;3、借款人在知悉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日内应书面通知贷款人有关股权结构变化的详细情况;4、借款人及目标企业不会实质性改变其性质及经营范围;5、借款人应确保对目标企业拥有不低于50%股权;6、目标企业的盈利情况不影响借款人的到期还款付息责任。并购贷款结构设计—限制事项案例3—上市公司并购扩张案例4—上市公司增发此项目对上市类企业的增发及配股类资金需求中的并购贷款业务机遇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开辟了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高收益结构融资业务创新之路(客户13.5亿元募集资金存放在我行专户;5年并购顾问费合计7,719万元)。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并购贷款项目6亿元人民币2011年1月案例背景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对铝行业提出“控制电解铝总量,适度发展氧化铝,鼓励发展铝深加工和新型合金材料,提高铝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发展方针。河南豫联能源集团及其下属A股上市公司河南中孚实业均是国内电解铝龙头企业,受电解铝宏观形势的影响,近年来经营效益有所下降。为完善产业链,通过铝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向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从而提高经营效益,中孚实业拟通过配股募集资金25.3亿元,投资建设三个铝深加工项目。中孚实业按10股配3股的配股方案,于2010年11月26日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配股方案,河南豫联集团作为控股中孚实业51.28%的大股东,需以现金认购本次配股中51.28%的部分,共计1.8亿股,需支付配股资金13.3亿元。案例4—上市公司增发*并购方河南豫联集团是一个围绕电解铝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企业集团,主业涉及煤、电、电解铝及铝深加工四个方面;河南豫联集团主营业务为电解铝、电力生产,拟建设项目为铝深加工;河南豫联集团2010年10月底总资产220.22亿元,2010年前10个月亏损3,807万元。并购双方概况案例4—上市公司增发*目标企业中孚实业为河南豫联集团控股子公司,是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中孚实业拟通过配股募集资金建设三个铝深加工项目,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孚实业截止2010年底,总资产137.32亿元,所有者权益28.39亿元。2011年1月底,配股完成后,简单计算,总资产161亿元,所有者权益增至52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至67.5%。中孚实业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108.2亿元,利润总额3.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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