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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规制社会生活中高发的暴力讨债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结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但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债
务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沦为口袋罪的风险。因此,应当以催收
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规定为主线,依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背景,重点探讨“非法债务”
的内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条表述以“非法债务”替代审议稿
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这一做法,可以窥探立法机关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范围的
限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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