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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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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对我国新农保的启示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开展历程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开展历程二战以前〔家庭养老保障阶段〕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只有1/3的总就业人口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都未能参加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建立、开展阶段〕农村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阔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日本进入“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20世纪70年代--90年代〔充实、扩展阶段〕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设立农民养老金基金的目的在于同国民年金支付相辅相成,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到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根底养老保险”。这一时期保险内容的充实缓解了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原来事实上存在的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推动了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进步。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体系第一层次国民年金(国民基础养老金)建立对象入保条件基金构成始建于1942年(未覆盖农民);1961年统一制度(覆盖农民);1985年(国民)全覆盖企业工薪人员及配偶、公务员、农民、个体经营者、其他非雇佣人员强制每个农民(20岁以上,60岁以下)参与,每月定额缴1.33万日元,至少缴费25年国家负担1/3,个人缴费,基金运营收入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共济年金第二层次始建于1971年,2001年实行新制度拥有或正在使用50公亩以上的农民可自愿入保1991年开始实行,2002年4月开始实施缴费确定型方法对象为未加入农民年金的农民、小店店主、医生等个体经营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农民可自愿加入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现在一般称(非营利)人寿保险互助包括晚年生活保障和护理保障、医疗保障、死亡保险等

国民年金〔国民根底养老金〕即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根底养老金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农民、自雇者和其他非雇佣人员首先要参加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平均缴付,平均给付,保费固定,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2008年度月缴费额涨至1.45万日元。凡参加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下的参保者均可领取根底养老金,参加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根底养老金执行责任共担原那么,资金来源主要构成是,国家负担1/3,列入政府预算,其余局部由个人缴费。

农民年金〔农民养老基金〕1970年5月13日,日本政府公布《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农民年金制度。该工程围绕土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两个因素运行,旨在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依自愿性原那么,农民因进城或者满65周岁而转让土地经营权后,政府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根底上进一步支付农民年金。

国民养老金基金日本政府为使不能参加农民年金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如小店店主、医生、律师等〕能过上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除国民养老金外可以获得另外一局部附加养老金,同时日本政府也为不满足于国民年金的农民提供更多方式的养老保险,决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的改革,于1991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岁后,除可获得根底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不需要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参加“农民年金”者,那么不得再申请参加国民养老基金,已参加的中途不得退出。

共济年金日本农村存在一种叫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其他个人。为了让成员老有所养,保障一生,农业协同组合举办了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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