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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互联网健康久久B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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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阳光人寿互联网健康久久B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互联网健康久久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

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

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全残或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

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1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1.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

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投保“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三)”,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已投保“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三)”,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和“中症与轻症疾病

8-2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2可选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

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二)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三)责任。若您在投保时

与我们约定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相

应的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1.2.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1.2.2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二)

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二)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

保险金”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

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8-3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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