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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酒店用火作业分级、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用火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禁火区的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平安标准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平安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1、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2.将平安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酒店用火作业分级
〔1〕在生产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4〕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区、冷却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5〕锅炉房和发电机房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撤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平安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5〕酒店区域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平安部总监审核签字,平安部总监不在时由平安部主管审核签字,报酒店驻店经理批准签发,驻店经理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平安部总监审核签发,平安部总监不在时由平安部主管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平安部总监会同工程部总监进行初审同意,报驻店经理批准。
七、用火作业平安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翻开人孔,通风换气;翻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翻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假设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平安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假设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假设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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