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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主讲人:胡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三、消费税四、营业税五、房产税六、土地增值税七、土地使用税八、城市维护建设税九、印花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投企业优惠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税额抵免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优惠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优惠过渡政策具体规定如下: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二、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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