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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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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简介】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问询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规定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规定保险企业理赔。保险企业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规定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与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与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不过,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企业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问询,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规定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企业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规定投保人应把自己懂得或者应当懂得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假如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布保险协议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协议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由于,一般投保人并不懂得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企业应当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合适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毕必要的问询事项,假如出现业务员过错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企业蒙受损失,则应当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怎样处理“风险程度增长”(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简介】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长。保险企业规定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一样意,规定退保,保险企业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后来再作商议与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企业索赔,但保险企业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案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波及的是怎样处理财产保险中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长”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长,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规定增长保险费或解除协议;若此规定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长时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达,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长保险费或解除协议。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长的告知义务,保险人规定增长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协议,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告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协议,这应视为保险协议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尤其是风险增长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对的履行了风险增长告知义务,就防止了保险协议因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也许。对于保险企业,在标的风险增长后来应及时依法采用合适的行动

案例三: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损失赔偿原则)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企业索赔。保险企业通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品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企业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企业容许私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案例分析】

1、保险企业推定该车全损,予以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获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企业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企业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不小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企业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获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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