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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永泰B款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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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德生命附加永泰B款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的说明

关于富德生命附加永泰B款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产品的说明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以下说明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附加永泰B款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

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出生满25天至99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1年及以下

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趸交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完成治疗的,我们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完成治疗之日止,但不超过保险

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0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

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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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德生命附加永泰B款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的说明

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

2.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中免赔额指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给付的部分,免赔额按

照下列情形计算:

(1)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大病保险支

付部分)≥约定的免赔额金额,则免赔额=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

(2)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大病保险支

付部分)<约定的免赔额金额,或者未从前述途径获得补偿的,则免赔额=约定的免赔额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3.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特别地,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核实被保险人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上述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给付比例的50%。

4.补偿原则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单

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

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

满期净保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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