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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要求,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并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管理评定。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估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以监管部门为主导,施工单位配合,形成政府、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三方合力。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注重考核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规模、性质、风险等因素,确定考核周期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综合考评下列方面: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和记录情况;

(六)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施工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八)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处理和隐患整改情况;

(九)施工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可以设置不同的细化标准和指标,以适应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应当及时调整,与时俱进,确保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定期考核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具体周期根据施工单位的规模、性质、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不定期考核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如施工中出现重大事故、违规行为、环境污染等情况,可以随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文件审核、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应结合施工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报告、安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结果应以评分形式表示,设置不同等级的评定,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考核总结和考核结果公布等环节。

第十八条考核准备阶段,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考核计划的制订、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规程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九条考核实施阶段,应将考核计划通知施工单位,指定考核组成员,实施考核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组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按照考核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总结阶段,考核组应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难题进行总结,形成考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应由考核组综合评定后,报经监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公布后,施工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复核申请应当在核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复核结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第五章考核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考核结果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强监管和日常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安全文明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整改,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十八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降低其在招标、评标等工程项目中的资格,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停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限制其参与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项目,直至重新通过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的行为,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的行为,给监管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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