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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总162期
2011年1月
总162期第1期
Jan.,2011
Gen.162No.1
SHANDONGECONOMY
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农地股权完善*
于朝印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日益成为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经营规模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矛盾的主要手段。承包经营权是农地股权产生的基础和依据,要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地股权制度,必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切入点,针对实践中农地股权配置中的缺陷,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和流转制度进行完善,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农地股权成为农民在获得承包经营权后基于土地所获得的另一项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形态。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地股权;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1X(2011)01-0074-06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在农村开始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在确立之初的确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在开始逐步显现。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农业生产用地在中国有两大功能,即提供食物、提供就业和生存保障、实现公平的社会稳定功能和实现要素报酬、获取最大化利润的经济功能。但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却使土地规模经营效应、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功能难以实现。[1]也有学者指出,家庭承包制最大缺陷在于它把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经营权平均分割和分散了,种植分散,肯定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2]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模式
在寻求矛盾的解决过程中,广大农民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探索出新型的农村土地利用形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说,农村土地股
份合作制是一次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最具根本性的创新。[3]在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利用模式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早期实践主要出现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的大城市郊区农村。到目前为止,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模式,如南海模式、上海模式、苏州模式。其运行机制主要以土地入股为基础展开。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常采用三种形式:(1)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型股份合作制是指将原各社区组织集体的闲置资金、企业资产以及股份合作组织内部农民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以入股的形式创办企业,这种股份合作组织不涉及土地入股问题,在此不予以展开。(2)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社区股份合作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资金和企业等集体资产,通过估价折股,将股份全部配置给社区组织内部的农民。(3)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仅将土地估价折股,将股份直接配置给农民,土地由
*本文是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和谐劳动关系”(项目编号:J09wk08-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于朝印(1970-),男,山东章丘人,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
c1994
c1994-2012chinaAcademicJou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1Irightsreserved.http:/
股份合作组织统一规划、开发、经营。
后两种股份合作制组织都涉及土地入股的问题,但在土地入股的方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南海模式中,集体土地如果入股的话,有三种折价方式,即:按政府规定的征地价、土地的经营效益和配股需要的数量进行折价;对于其他资产,账面能全面反映的则以资产的净值折价,账面不能反映的则以财产的现值折价。[4]
在上海模式中,首先由农民将其承包地向其所属的村(组)集体组织入股,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和未发包的机动地,以集体的名义再向特定的经济组织入股;第二步是特定的经济组织将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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