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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pdfVIP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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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黄睎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

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

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

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

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

业。

二、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

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黄睎

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

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

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

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

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

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

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

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

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

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可以登录江苏消防网消防服务版块下载查询)以及法律法规

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即: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

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

下,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不得设置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

楼(院)内。

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黄睎

四、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及

经办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地点和明细见

附件。

五、申报方式及申报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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