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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定.docVIP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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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根据总公司《关于企事业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XX公司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党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员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员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协调配合

第四条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告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二)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学习总公司关于巡察工作新精神,以及党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党委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准备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职述廉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有关机关部门配合巡察工作;

(七)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工作情况;

(二)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公布;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所属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被巡察单位发至下一级党组织。

第七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机关部门工作汇报会和相关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六)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七)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八)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会议、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被巡察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组向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的意见、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同志讲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被巡察单位发至下一级党组织;

(四)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发布。

第三章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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