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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主编葛书环
附: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二、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1·
建设法规
三、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本案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赵先生等业主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错位。占用绿地盖楼是开发商所为,与物业公司没关系,即主体错位;而造成自来水有时混浊、有锈属于正常现象,而且物业公司每次停水或清洗水箱前都事先有通知,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这是由于事实不清而造成的误会。
首先,赵先生等业主应尽快交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已经违约,否则物业公司将起诉赵先生等业主)。然后,找开发商交涉,如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开发商的侵权违约行为。
二、李强的做法不合法。本案中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开发商、物业公司、李强。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构成违约;而李强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否则他也构成违约。
第三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在进行了庭外取证和听取了双方的法庭辩述后,法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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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分析题答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最终判决:依法(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判定福利企业与该土地有关的一切手续和产权无效,如果确实需要该土地,应在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
其中,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具体责任人的失职行为应由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本案中,甲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属非法转让。甲公司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违法颁发,是无效的。甲公司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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