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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初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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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ZN-XXXX-X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申请初审

石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X年X月X日发布

X年X月X日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用于自然人申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初审业

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初审

(二)事项代码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口承诺件回

(四)申形式

窗口申E1网上申口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0法人口其它组织口

(六)受理机构

1.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新就业的大学生工作未满六年的,由工作单位发函到市房管局

办公室提出申

七()决定机构

石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石首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室

十()设定的依据

1.【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条申廉租住房保障,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二)街

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之日起30日内,就申人

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

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

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1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

知》建(保[X]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X年深化经

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X()20号)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5号)

等文件精神,从X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

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受理的要求

1.申的时限

2.受理条件

(1)年满25岁。

(2)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

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低于13平

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大学生和进城务工的及外地主城区工

作无住房人员,但真系亲属在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以现存空着无人租用的公租房数量库存为准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30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二十)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表1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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