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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能否并用?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77号裁判时间:2022年3月31日入库编号:2023-07-2-114-001
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加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清偿之日
基本案情
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为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氧气。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累计拖欠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加工费8652289.71元。2015年2月12日,由于上游公司停止供应生产原料,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书面通知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停止向其供应氧气。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再未向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供气。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针对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拖欠加工费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法院起诉。
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原告诉求以及各级法院判决如下表所示,其中诉争焦点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清偿之日还是判决生效之日?一审法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支付至加工费清偿之日,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再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在此判项下的结论。
表1:各级法院对违约金争议的判决表述一览
再审裁判要旨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二者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也不能替代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本案中,若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远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亦不能对迟延履行该部分违约责任起到惩罚作用。
再审研析
(一)概念辨析
一般而言,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之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后,细分为两段(如下表2所示)。2.2项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表述即为本案争议的一般债务利息,有观点指出我们可以将其通俗理解为实体法规定的逾期利息在执行程序法中的另一称谓【3】。
表2:各类利息的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表2:2.2项)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表2:3项)虽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者有以下不同。
表3: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区分
(二)法律适用
上述再审案例认为,因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规则是可以同时适用的。那么逾期利息与加倍罚金能否与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时适用呢?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违约金属性,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的《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曲珍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亦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而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综上,笔者认为,虽然违约金、逾期利息均属于赔偿性违约性质,但法律已明确规定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债权人仍可以一并主张适用。
另,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逾期利息以外的赔偿项目时,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并进行“如律师费”等详细列举,法院就此认定律师费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同样认可此观点,书中认为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不计入最高利率限制。而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所以,对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并不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5】计入最高利率限制。
(三)实务建议
1.在起诉时应当注意针对利息的表述,以实际履行之日为准。若在起诉时仅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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