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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废止的强制性条款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6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7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8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9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0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
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2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
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3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15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16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17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18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3.5.1的规定。
19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的规定。
20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1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2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3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4
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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