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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篇:午餐补贴管理办法
午餐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午餐补贴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午餐补贴适用于在岗员工、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享受长期驻外补助的员工除外。
第三条午餐补贴采取凭午餐卡在食堂就餐及发放午餐补助两种方式。
第二章午餐卡的管理
第四条员工凭午餐卡到食堂就餐,午餐卡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将午餐卡外借他人;午餐卡每日限用一次,当日未使用的自行失效;午餐卡丢失需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挂失和补办新卡,补办新卡每次收取工本费3元。
第五条领取午餐卡的员工因公外出未能返回食堂就餐的,可以部门为单位申请误餐补助。误餐补助由部门按月填报《员工误餐补助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次月随考勤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实习员工或客人临时到食堂就餐,可申请领取临时午餐卡或午餐券;已发放午餐卡未携带的员工及领取午餐补助需临时在食堂就餐的员工,可申请领取当日午餐券。就餐前,由实习、接待部门或员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领用临时午餐卡/午餐券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领用,剩余午餐券应及时退还给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领取午餐卡的员工如因工作地点变更,不能在食堂就餐的,可以申请领取午餐补助,需由部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书面申请,并将午餐卡交回人力资源部办理冻结。
第三章午餐补助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午餐补助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上月考勤及在食堂就餐次数确定发放金额。补助标准为一类城市15元/日,二类城市10元/日,三类城市8元/日。
第九条
考勤扣发计算标准
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按日扣发午餐补助,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扣发午餐补助;
2、员工出差按日扣发相应工作日的午餐补助;
3、员工长期不在岗(待岗、产假及长期病假等)超过一个公历月份后重新上岗的,上岗当月午餐补助按离岗月份的考勤扣发;
4、员工新入职次月按上月入职后应出未出勤天数扣发午餐补助。第十条
原发放午餐补助员工因工作需要变更为在食堂就餐的,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午餐卡。
第十一条
午餐及误餐补助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午餐/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交计划财务部。享有午餐及误餐补助的员工每月10日后报销上月午餐及误餐补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3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贴。为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公办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4、学生父亲或母亲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审批表。
(三)补贴标准
城区(含开发区、双阳区)午餐补贴标准:小学6元/天/人,初中7元/天/人,高中8元/天/人;四县(市)午餐补贴标准:小学4元/天/人,初中5元/天/人,高中6元/天/人;补贴天数:小学、初中每学年195天,高中每学年205天。
二、申请、评审及发放程序
1、每学期初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学生申报,并对学生提交的《长春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申请表》和家庭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班级、年级、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的名单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为学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由学校汇总后将统计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验;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非学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发证部门审验盖章后,再由学校将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验。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民政部门审验后的结果反馈给各学校,同时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由市教育局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款在每学期初拨付给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拨付到市直属学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所辖各中小学校。
三、档案管理
学校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校将实施方案、受助人员统计、申请表、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证明材料、拨款复印件、学校拨出资金证明材料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四、相关规定
1、供餐模式为学校供餐和企业供餐,必须保证午餐质量。原则上不允许把补贴资金发放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手中。对于少数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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