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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2条减价条款适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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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了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

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有权选择让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该规定如何具体适用,

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以《民法典》颁布适用为界检索相关案例,发

现司法实践在减价条款的适用上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适用主体不定、与损害赔偿等

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相混淆、减价数额计算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理

论界对减价的性质认知模糊,减价的功能定位不清,减价的行使规则及构成要件难以明

确。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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