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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184-2024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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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13.220.01C8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84—2024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工作规范

2024-12-25发布2025-03-25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联勤工作 2

6联训工作 2

7联调工作 3

8工作要求 3

参考文献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朔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磊、史李太忻、王晋、徐彤、李建华、张琦、田磊、曹建龙、马半栓、李德志。

引言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工作,全面提高消防力量处置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制定本规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由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而成,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按照纪律部队标准建设管理的队伍。

注: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

3.2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消防队伍。

注: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1)、乡镇消防队2)、企业专职消防队3)、志愿消防队4)和微型消防站5)。

3.3

联勤工作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合执勤和前置备勤,共同开展调研演练、水源检查、隐患排查和灭火救援等联合执勤的工作机制。

3.4

联训工作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联合开展的业务训练。

1)按照建标152—2017和当地消防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

2)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队条件的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志愿消防队。

5)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建设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

3.5

联调工作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通过指挥调度通信网络或其他方式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统一调度。

4总则

4.1各地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应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执勤、训练、调度体系,构建协调高效的消防救援共同体。

4.2联勤联训联调工作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讲究科学防范,严格操作规程,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联勤工作

5.1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日常勤务辖区划分应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消防救援支队或消防救援大队确定;——乡镇消防队:

③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为本乡镇行政区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属地消防救援支队或消防救援大队确定;

③乡镇志愿消防队:原则上为本乡镇行政区域。

——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志愿消防队:可不设置固定辖区,按照就近原则参与周边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5.2在重要勤务、重大救援任务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统一调派,不受日常勤务辖区的限制,跨区域参与任务。

5.3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战演练等行动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作战编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辅助协同,共同开展灭火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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