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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之约:当合同法遇见公司法4.2直播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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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之约

当合同法遇见公司法直播第二场

表见代理认定的合同法思维与公司组织法逻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主讲人:李建伟

人间四月天两场公益直播目录

第一场1日晚八点表见代表认定的合同法思维与公司组织法逻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解读

第二场2日晚八点表见代理认定的合同法思维与公司组织法逻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第二场表见代理认定的合同法思维与公司组织法逻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详细目录

一、民法的规定演变

二、公司法的规定

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

四、若干案例分析

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三个月的线下、线上讲座中,大家对于

(1)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有哪些

(2)职务代理与法定代表的区分

(3)表见代理的认定

(4)民事代理的表见代理与职务代理的表见代理的不同

有很多疑问,专家学者对此也展开了激烈争论,

今晚,在此一并解答,并回答大家的普遍疑问。

一、民法的规定演变

(一)民法典之前:代理与代表共同规范模式

1986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988民通意见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

【职务代理】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评论:

——首先要区分职务代理与民事代理:职位/职权pk授权委托书

——最大难点是,此处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涵盖从总经理经由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监、部

门经理到到业务员的全员,每一个职务的对应职权相差极大,即便总经理的职权在新公司法上也是意

定的,所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就有了极大解释空间。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章各种之债第十一节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553条(经理人之意义及经理权之授与)

称经理人者,谓由商号之授权,为其管理事务及签名之人。

前项经理权之授与,得以明示或默示为之。

经理权得限于管理商号事务之一部或商号之一分号或数分号。

第554条(经理人之经理权(一)─管理权)

经理人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就商号或其分号,或其事务之一部,视为其有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为之权。

经理人,除有书面之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

前项关于不动产买卖之限制,于以买卖不动产为营业之商号经理人,不适用之。

第555条(经理人之经理权(二)─诉讼行为)

经理人,就所任之事务,视为有代理商号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诉讼上行为之权。

第556条(共同经理人)

商号得授权于数经理人。但经理人中有二人之签名者,对于商号,即生效力。

第557条(经理权之限制)

经理权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百五十六条所规定外,不得以之对抗

善意第三人。

(三)民法典总则及其编解释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提交大会稿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

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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