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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病历书写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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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病历书写规范

第一章病历书的规定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临床医务工作者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

地书写病历,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

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三)病历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病历首面应

当按卫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完整。护理记录应按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颁布的标准书写。

(四)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无错别字、自造字。书写过程中出

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各项记录结束后,要签署可辨认的全名。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

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不

能使用方言、土语。病人叙述的诊断名和药名,应加引号。

(六)病历中每张记录用纸的楣栏(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及页

码均应填写。病程记录中每页的首行应标明标题居中。时间记录按年、月、日、

时、分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七)病历书烈军属和审阅修改应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务人员

有审查修改者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病历一律用红墨水笔,签名

用蓝笔,修改日期记录在本人签名的下方。

(八)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

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的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

人或近亲属的、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

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患

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

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时,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九)凡药物过敏者应予特别标明,用红色墨水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贴

在病历牌封面的背后。

二、病历书写的人员资格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

(二)完整入院记录由实习医生、低年资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完整入

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再(多)次入院记录由经

过医院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

(三)急症、危重病历由当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

(四)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由术者审

阅签名。

三、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

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三)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四)日常病程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每天至少1次,记

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

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

一次病程记录。

(五)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

(七)手术记录应当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八)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

否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的抢求时间应当记录到分钟。

(九)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

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十)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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